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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常见问题处理方法与技巧

来源:陈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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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常见问题处理方法与技巧



近年来我市医疗纠纷总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仅岳阳市区医疗纠纷年发生量约500余起,患方在不具有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情况下,遇到医疗纠纷往往就手足无措,由于政府近年打击“医闹”的力度不断加大,患方采取“一吵二闹三堵门”的方法不仅难以达到所期望的目的,甚至有违法的风险,本人拟就医疗纠纷中常见问题的合法处理方法与技巧进行阐述,期望能对广大患者的医疗纠纷维权有所帮助、能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

一、医疗纠纷中证据固定的方法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诊疗记录(即病历),故病历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病历分为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比较好固定,患者注意自行保存好即可。住院病历是由医院保管的,很大一部分医疗纠纷发生后病人还在治疗中,此时如患者方认为存在医疗纠纷,就应该依法复印客观病历,医院方往往会以《湖南省病历书写规范》规定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为由拒绝复印,但该规范性文件同时也规定了不能复印的主观病历患者可以要求封存,此时患者方应该依法要求对该部分病历予以封存,并在封存袋四周贴封条双方签字,病历证据的固定能有效地防止医院方篡改病历,为最终的医疗纠纷处理奠定了公平、公正的基础。

二、医疗纠纷鉴定的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由患者方承担,在法官又不是该医学领域的专家的情况下医疗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在我国医疗纠纷的鉴定分两种:一种是医患双方或法院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外一种是医患双方或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的,因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故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周期长,同时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够成医疗事故,患者在诉讼过程中还是可以申请司法过错鉴定,因为不够成医疗事故不一定医疗机构就没有医疗过错,所以目前大部分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一般不再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同时在委托司法过错鉴定选定鉴定机构的时候,患者方应尽量选择省外的司法鉴定机构,以排除不正当因素对鉴定公正的干扰,如医患双方对鉴定机构选定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公正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之规定。

三、医疗纠纷中出现患者死亡的情况处理

我们经常会碰到医疗纠纷发生后出现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医院会给出死亡诊断即患者死于什么病,但该诊断仅为临床死亡诊断,并非病理死亡诊断,如患者不认同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此时因尽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即尸解),查清病理学死亡原因。此处死亡原因鉴定机构的选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机构选定的方法相同,如死者家属没有选择死亡原因鉴定,会成为医疗诉讼败诉的关键问题,因为司法鉴定机构在没有病理学死亡原因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不能进行过错鉴定就会造成患者方举证不能,举证不能就会出现败诉的风险。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医疗机构一般都设有医疗纠纷处理部门大都设立在医务科。也可以申请岳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或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处理,如协商不成则需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司法维权。

为了促进医疗纠纷的处理,化解社会热点矛盾,缓和医患关系,是本人写以上内容的目的所在,文中观点是本人多年来从事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心得,本人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错误和疏漏之处,恳请读者和专家批评指正。

                                      

                                   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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