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嘉庆律师

钱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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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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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中标的房屋存在重大权利瑕疵的问题

来源:钱嘉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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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要:2013年黄某将自有房屋在未报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翻建。2014年,黄某与承租人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年租金20万元。此外,合同约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约或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管某向黄某支付第一年租金20万,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管某搬入标的房屋后进行装修,花费20万元。2014423日,城管部门向标的房屋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2015630日,管某搬离该房屋。同年8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管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此后,管某反诉,要求黄某赔偿装修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

本案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并依据违约金条款要求对方支付相应违约金。但在本案中,且不论何方违约,也不论违约金是否畸高。

关键点在于,双方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需要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报建审批手续。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房屋租赁纠纷的司法解释,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即自始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合同各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

结合本案,管某实际使用自201411日起至2015630日,至诉时其已搬离标的房屋,故不存在腾退返还房屋的问题,但仍应当支付该占有使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合同无效,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故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关于管某反诉赔偿装修损失的问题。司法解释对此的规定是,装修残值按照双方过错程度予以承担。本案中,黄某未经报建私自翻建房屋,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管某承租时未尽审查义务,剩余部分过错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无效,管某支付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均不予支持,装修残值按照各自过错程度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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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钱嘉庆
  • 执业律所: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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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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