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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孕前查体发现子宫肌瘤和卵巢囊肿行剥除术导致子宫切除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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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欲生二胎,到xx妇幼保健院做孕前检查,发现有子宫肌瘤和巧克力样囊肿。2017年10月10日,原告到被告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行子宫肌瘤剥除术+右侧卵巢巧克力囊肿剥除术,导致膀胱阴道瘘和子宫切除。2019年4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向原告赖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29405.94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卵巢囊肿,子宫肌瘤,膀胱阴道瘘,子宫切除

一.引言

查体发现卵巢囊肿行剥除术,导致膀胱阴道瘘和子宫切除,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赖某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303民初992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9月15日原告赖某某在其他医疗机构检查诊断为:子宫肌瘤、右侧卵巢巧克力样囊肿。2017年10月10日入住被告某医院,10月12日行子宫肌瘤剥除术+右侧卵巢巧克力囊肿剥除术,10月16日出院。

(二)2017年10月28日原告因“盆腔手术后16天,下腹疼痛3天”再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诊断为:手术后盆腔感染。10月30日行剖腹探查术,术后病理诊断:宫底肌壁组织大片坏死伴急性炎。11月11日原告诉尿床一次,11月13日再次出现尿床,诊断膀胱漏。2018年2月9日原告因“子宫切除术后漏尿3月”再次入住该院,被告诊断为:膀胱阴道瘘。2月12日行膀胱镜检查+右侧输尿管置管+经阴道膀胱修补术。4月30日拔除双J管。

三.裁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本院酌定被告分别应承担100%、80%的责任比例。因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明确综合的责任比例,亦无法区分两项伤情分别对原告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原告的诊疗过程、被告的过错因素以及鉴定意见书,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除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外的其他各项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2019年4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向原告赖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29405.94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作为三级甲等医院的被告竟然做了四次手术,将原告的子宫和右侧输卵管全部切除,剥夺了原告作为一位母亲的权利,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态度蛮横、不理不睬,进行医学鉴定材料久拖不送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后,才于两月余后送达。被告身为三级甲等医院,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不应一味推诿拖延,致原告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二)医方辩称:对于原告在被告处进行诊疗的事实无异议,对其主张的各项费用需要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三)医疗鉴定意见:患者赖某某的膀胱阴道瘘损伤后果与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其原因力大小为完全因素。患者赖某某子宫及右侧输卵管切除与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目前构成八级伤残。

(四)法院观点:原告欲生二胎,到xx妇幼保健院做孕前检查,发现有子宫肌瘤和巧克力样囊肿。2017年10月10日,原告到被告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行子宫肌瘤剥除术+右侧卵巢巧克力囊肿剥除术。因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后又多次进行手术,至2018年4月底原告第四次到被告处进行第四次手术取出膀胱到肾脏的支架。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2.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3.医疗纠纷:行剖宫产手术,遗留纱布在患者腹腔,13年后被发现取出。4.医疗纠纷:输卵管异位妊娠误诊为月经不调治疗,致患者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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