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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未批先征申请行政复议,不得用实施主体不明确为由拒绝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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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张某在xx省xxx市x镇x村x组拥有六块承包土地,2017年12月16日,张某的x承包地被破坏,张某向xx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市政府以无证据证明xxx市政府组织实施了未批先征和破坏张某承包地的行为,作出本案被诉复议决定,其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批先征,承包地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因未批先征申请行政复议,答复书应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张某诉xx市人民政府、xxx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11行初98号”。

二.基本案情

张某在xx省xxx市x镇x村x组拥有六块承包土地,其中第六块承包地名称为x,面积为2.86亩。2017年12月16日,张某的x承包地被破坏,张某之妻杨桂英遂向xxx公安局报警。龙池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认为该土地已被xx高速修建征用,遂告知所报警情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2018年2月5日,张某向xx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xxx市政府未批先征、破坏其承包地的行为违法,责令恢复承包地原状。2018年10月28日,xx市政府作出x府复驳〔2018〕5-6号决定,并于同年11月6日送达张某。

三.裁判结果

(一)结合张某x承包地于2017年12月16日被破坏的事实以及xxx市公安局x公复答字[2018]1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的内容,可以认定xxx市政府实质上已经作出了征收xx高速项目所涉张某承包地的行为。经本院当庭询问,xxx市政府陈述张某x承包地在xx高速项目征地范围内,也认可由其负责组织实施了2017年12月16日破坏张某x承包地的行为,但其不能说明当日破坏行为的具体实施主体,故应当推定xxx市政府作出了破坏张某x承包地的行为。

(二)xx市政府以无证据证明xxx市政府组织实施了未批先征和破坏张某承包地的行为,作出本案被诉复议决定,其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019年3月25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28日作出的x府复驳〔2018〕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xx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根据xxx市公安局x公复答字[2018]1号《行政复议申请人答复书》及其证据材料《xxx市人民政府公告》,原告的部分承包地(x)被破坏的行为系xxx市政府实施xx高速项目的征地行为。根据xxx市国土资源局x土资公开告知〔2018〕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x高速项目征地尚在报批过程中,并未完成审批。被告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违法。

(二)答辩意见:原告的复议申请明显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告并无对其进行复议的法定职责。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xx高速项目是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重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其建设。原告旨在给政府机关施压,以让征地实施单位而非xxx市政府解决其配偶、子女的安置等问题,其复议申请和起诉均应按信访申诉事项处理。

(三)法院认为:xxx市政府陈述开展了xx高速项目征地的前期工作,在其作出的公告中也使用了“拟征收”的表述方式,虽然未明确承认实施了征地行为,但是该公告同时载明了自公告之日起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不予补偿的内容。只有征地公告才能产生抢种、抢建不予补偿的法律效果。因此,该公告本质上具有征收土地的意思表示。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征收拆迁:涉案房屋农村集体土地整体拆迁,需履行相应的合法手续。4.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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