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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CT检查造影剂过敏休克,需依医疗规范对患者实施抢救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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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告对庞某某进行医疗检查(加强CT)时发生造影剂过敏导致庞某某休克、重度昏迷,因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二原告认为,发生过敏反应后影像科医生惊慌失措,缺乏抢救措施、抢救急促,不像正规的抢救室在过敏反应发生后四分钟之内应实施规范的心肺复苏术。2019年2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x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合计308683.7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造影剂过敏,心肺复苏术

一.引言

行CT检查发生造影剂过敏休克,需按照医疗规范实施抢救,以免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田某庆、田某红等与x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黑0602民初2092号”。

二.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0日,患者庞某某(原告田某庆、田某红之母)因“间断胸闷2年余,加重1个月”被被告x总医院心内科以“胸闷待查”为由接收住院治疗,临床初步诊断为胸闷待查、冠心病?、高血压。2018年5月17日,患者庞某某在被告为其进行的冠脉CT造影检查过程中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后转入重症医学科CCU治疗,因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24日10时22分去世。

三.裁判结果

患者庞某某(原告田某庆、田某红之母)于2018年5月10日因“胸闷待查”被被告x总医院收入心内科住院治疗、2018年5月17日进行冠脉CT造影检查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2018年5月24日去世,该事实在病历中有明确记载,二原告及被告也均无异议。参考司法鉴定意见,患者庞某某因过敏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与患者庞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为50%。2019年2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x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合计308683.75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对庞某某进行医疗检查(加强CT)时发生造影剂过敏导致庞某某休克、重度昏迷,24日因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二原告认为,发生过敏反应后影像科医生惊慌失措,缺乏抢救措施、抢救急促,不像正规的抢救室在过敏反应发生后四分钟之内应实施规范的心肺复苏术。医方的抢救复苏措施相对滞后、混乱,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与庞某某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经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二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二)医方辩称:二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应提供相应证据并依据双方经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认定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合理计算;原告提出的住院医疗费应系未报销之前的全额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明显过高,停尸费用也不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三)医疗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庞某某符合输入造影剂(含碘制剂)后发生过敏性反应,因过敏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方(x总医院)对被鉴定人庞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庞某某的死亡结果的法医学参与度为50%。

(四)法院观点:造影剂不做试敏反应并不违反操作规程,但是过敏反应还确实会发生,那么相应的医院的影像科室涉及到该试剂使用时是否会要求有相应的配套科室或设备来应对可能发生的过敏等突发事件的问题。应当有简单的设备、措施、人员及时进行规范的抢救,即使影像科室的人员也应当有相应的培训。出现过敏性反应之后,医疗机构应该完全按照医疗操作规程进行充分的抗过敏性抢救,实施充足的抢救手段,但是在庞某某过敏后的抢救中,医生出现慌乱,抢救设备、抢救用药、抢救手段相对滞后都是陆续完成的。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重症药物超敏反应综合征,导致患儿发生严重的脓毒血症。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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