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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属超越职权行为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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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被告XX市XX街道办事处认为,两原告存在违法生育第二个女儿的违法事实,被告向两原告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计划生育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键词】违法二孩,社会抚养费,行政诉讼,超越职权,计划生育

【前言】我国人口政策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目前正处于转型期,二孩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也格外引人注目,这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二孩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引发的行政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2009年2月两原告生育一女孩。2011年10月17日,两原告申请再生育审批,两原告所在村委会同意其申请。2011年10月19日,原XX市XX乡人民政府初审同意生育第二个孩子,并报请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2011年11月8日,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意办证”,但未加盖公章。2014年10月14日,两原告生育第二胎女孩。2018年3月15日,XX市XX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向两原告发出通知:认为两原告违法生育二孩,应征收社会抚养费57312元。两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

【结果】法院认为,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街道办事处依法律法规的委托,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案中,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明确了强制执行效力,实质上具有征收决定性质,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判决撤销被告XX市X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对原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通知》。

【讨论】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通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现在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小孩,被告是乱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XX市XX街道办事处认为,两原告存在违法生育二孩的违法事实,被告向两原告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计划生育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征收违法二孩社会抚养费。

【参考资料】1.“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2.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所注射疫苗为合格。3.医疗纠纷:医院应规范诊断,以免对患者造成过度医疗和精神损害。4.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

【作者说明】原始资料来源于“陈某某韦某某与XX市XX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湘XXXX行初XX号”。文中涉及的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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