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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01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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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引言】第三人是在没有被告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合同,该合同亦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施工,且被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合同有效。

建筑工程纠纷内容】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分为四个领域: 土地拆迁;建筑;房产;物业服务。其中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对应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应有完备的合规体系建设。

拖欠工程款】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建筑工程涉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案例】 张某某与北京XXX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津0102民初7949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事实与理由】2014年720日,被告作为总包方(甲方)、原告作为分包方(乙方)签订《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XXX1号楼,分包工程范围为XXXX1号楼采光井内,阳台,屋面机房,结构过梁,空调机位处的外墙岩棉和无机砂浆保温,及墙面水泥砂浆抹灰的施工,承包单位及总工程量为本工程单位37元每平,总工程量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分包工程期限为2014720日开工。现涉案工程已于2015715日进行结算,但对已付工程款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原告依据该结算情况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应给付工程款的数额,故本院确认被告应给付的工程款数额为418750元。双方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以418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20157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鉴于庭审中第三人表示愿意对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予以照准。

判决结果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某工程款41875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418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2015716日至实际给付所欠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三、第三人章建强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即使第三人是在没有被告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那该合同亦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且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说明被告对第三人之前签订合同的行为予以了追认。因此,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分包合同》有效,对被告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延伸阅读】无效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 J12.2. 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J26. 农民工因建设施工纠纷讨薪的,可以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J25.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承担连带责任。//J24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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