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娜律师

何丽娜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刑事案件,综合,涉外纠纷,互联网纠纷,证券投资,婚姻家庭

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效力

来源:何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3
人浏览

案例分析:婚内财产分配协议分类解读


一、 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或涉及道德层面内容,则大概率无效

    案例再现: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男方婚前所有的某房屋,产权人由男方变更为男、女双方(后双方实际按上述约定变更了产权)。若今后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自愿放弃某房屋的产权份额:1、出轨、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2、与男方擅自分居;3、若男方不存在第1点情形,而女方提出离婚的。

    协议签订后数月,男方至法院起诉离婚。男方认为:由于双方经常争吵,且女方多次要求房产加名,故男方为挽救婚姻,同意在涉案某房屋产权上加上女方名字,并订立婚内财产协议。然而之后双方又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现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并根据婚内财产协议的相关内容,某房屋产权应归男方所有。

    女方认为:双方发生矛盾,过错在男方。现女方同意离婚,但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严重限制了女方的人身权利,属于无效协议,故要求对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分割。

   法院判定:双方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涉及对女方人身权利的部分限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该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鉴于该房屋来源于男方婚前,考虑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共同生活的长短等因素,酌情认定男方享有涉案某房屋净值85%的权益份额,女方享有15%的权益份额。该房屋可归男方所有,结合上述比例及双方共同还贷的金额,由男方给付女方相应房屋折价款。

[一审案号:(2018)沪0115民初57281号;本案未上诉]


二、以双方和好为条件的财产分配协议或被视为财产赠与性质

    案例再现: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男方的某房屋(该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动迁所得),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对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作出如下约定:1、男方占75%;女方占25%;(后双方并未按上述约定实际变更产权)。2、若男方存在出轨、家暴、赌博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进而女方起诉离婚的,则按照女方30%,男方70%分割。3、若男方不存在上述第2点情形,而女方起诉离婚的,则按女方20%,男方80%分割。

    协议签订后数月,女方至法院起诉离婚。女方认为,男方存在过错,应按财产分配协议分割涉案房屋,由女方取得30%的份额。

    男方认为:同意离婚。涉案房屋系男方婚前房屋动迁所得,故系男方个人财产。双方之间的财产分配协议实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该协议系由女方起草。男方签订该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女方不和男方离婚,则男方同意将涉案某房屋的一部分赠与给女方。而非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至今未至交易中心作产权变更登记,现女方起诉离婚,故男方不同意分割涉案某房屋。

    法院判定:涉案房屋因系动迁所得,故可能涉及当时其他安置人的利益。除此之外,在本次诉讼前,女方就曾起诉离婚,而该协议签订的背景是,当时女方先起诉离婚,双方才签订该协议,后该案车色。故男方的陈述更为合理。本案庭审中双方亦一致认为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和好,继续共同生活,故男方主观上认为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的附加条件就是女方不提出离婚、双方和好,即签署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夫妻之间的赠与亦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双方签订协议后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故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女方无权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该房屋。

[一审案号:(2018)沪0118民初3255号;二审案号:(2018)沪02民终7132号;注:二审中,双方和解,男方就涉案某房屋自愿补偿女方一定钱款]


三、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属,即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亦有效,应当履行

    案例再现: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某房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现男方自愿将男方的份额转到女方名下,男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益(后双方并未按照上述协议变更产权)。

    协议签订后数月,男方至法院起诉离婚。男方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系被迫所写,要求撤销该协议。涉案某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给付女方40%房屋折价款。

    女方认为:双方基于和好过日子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根据该协议,男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归女方所有。如果离婚,即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法院判定: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和睦的前提下签订,系双方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后虽未按协议变更产权,但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故在离婚的基础上,该房屋产权应归女方所有。

[一审案号:(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955号;二审案号:(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47号;注:二审维持了一审就财产分配协议的认定及涉案某房屋的处理]


四、以离婚为条件的夫妻财产分配协议须办理离婚登记才生效

    案例再现: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1、男、女离婚(或:如果离婚);2、双方婚后所购某房屋归女方所有。协议签订后数月,女方至法院起诉离婚。(根据基础案例总结,不再附上具体案号)

    法院判定:协议系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现双方并未至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而是选择诉讼方式要求离婚,故该协议未生效,共同财产应重新分配。


五、其他形式的夫妻婚内财产分配协议

1、一方承诺的赠与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出具承诺,大致内容为,“我自愿将某房屋赠与给(或归)我的配偶”或者“我自愿将某房屋中我的份额赠送一半给(或一半归)我的配偶”。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如果该房屋是作出承诺这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以房产为例)若不作产权变更登记,则赠与行为未完成(不动产要变更登记;动产要交付),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该承诺说了也白说)。当然这一观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这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可要求撤销“赠与”)与《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有)的关系。

       第二,如果该房屋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承诺实质就是夫妻财产分配协议。因为夫妻双方对该房屋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所享有的权利及于该房屋的全部,故一方也就不存在赠与的基础。换句话说,赠与的前提是,该物属于我个人所有,否则我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赠与,因为对方本来就对整个房屋享有全部权利。

2、协议分配了他人享有权益的财产或者(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又或者协议的实质系“离婚协议”

       如果协议的数条内容相互制约或互为条件,则由于这些约定侵害了案外人的权益,故将会导致协议整体无效。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将被法院重新分割。又比如,协议的抬头虽为“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但整体内容与离婚协议并无二致(具体条款如,夫妻共有的某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折价款人民币××元;双方所生之子由女方负责抚养等等),只是未出现“离婚”二字或未表达“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意思。这种情况下,极易被法院认为形式上是共同财产分配协议,而实质是以离婚为目的或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以上内容由何丽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何丽娜律师咨询。
何丽娜律师
何丽娜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 1597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杭州市西湖区公元大厦南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丽娜
  • 执业律所:北京惠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5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
  • 地  址:
    杭州市西湖区公元大厦南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