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娜律师

何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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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究丨确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如何审查?

来源:何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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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为其住所地。因此,在以法人的住所地作为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时,不能简单按照法人注册地确定管辖法院,只有当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审查确实无法确定的,方可以注册地为住所地来确定管辖。而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可以依据公司机关所在地、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所在地、公司在公务、商务活动中所用的联系地址并辅以营业面积的大小、主要员工的工作地、办公场所的性质(自有、租赁)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情介绍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英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凯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虽然注册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某号,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某号,为证明其主张,凯英公司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物业使用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还提交了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该公证书的内容显示上诉人的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办公室、运维中心等办公区、机房等均设在上述上海市闵行区办公场所;同时,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列明的上诉人的联系地址、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发送诉讼文书的地址亦均指向上海市闵行区办公场所。因此,不论是适用被告住所地原则,还是适用侵权行为地原则,本案都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遂请求将本案已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文在线公司辩称,凯英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应当以该地为其住所地,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凯英公司提供证据以证明其自2014年4月起租赁使用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某楼经营办公,但是凯英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经营地址是经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等的官方登记的,故凯英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应将被告的注册地确定为其住所地,徐汇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凯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为其住所地。本案中,凯英公司不仅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物业使用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还提交了证明其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办公室、运维中心等办公区、机房等均设在上海市闵行区办公场所的公证书;此外,中文在线公司在起诉状中列明的凯英公司的联系地址、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发送诉讼文书的地址亦均指向凯英公司位于闵行区的办公场所。因此,上述证据已足以证明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某号为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据此,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法人的住所地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为其住所地。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的司法判断并不一致,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直接以法人注册地为住所地。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注册地作为对外公示的住所应当具有公信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如果住所地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在没有变更的条件下,仍应当根据注册地来确定管辖;二是虽然以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为其住所,但要求该主要办事机构应登记在官方的文件中,如工商或税务登记。本案原审法院即采用了这种做法。三是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何地进行审查,并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来确定法人住所,本案二审法院就采用了该种做法。


本案二审裁定从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的“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当事人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原则)出发,对司法实践中关于法人住所地的确定进行厘清:法人的住所地并不当然为其营业执照上的注册登记地址,当两者不一致时,应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即使两者一致时,确定法人住所地的连结点也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非注册登记地址。此外,该主要办事机构的确定也无需经过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本裁定也进一步明确了确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公司权力机构的办公地;二是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所在地,如公司的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市场部、法务部等公司核心业务部门所在地;三是公司在司法、商务活动中所用的联系地址;四是营业面积的大小、主要员工的工作地、办公场所的性质(自有、租赁)等辅助认定因素。

文丨 凌崧  姜广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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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何丽娜
  • 执业律所:北京惠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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