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娜律师

何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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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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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最新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来源:何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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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金

(城镇)

伤残赔偿金

(农村)

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级(100%)

1025220

499120

50000

二级(90%)

922698

449208

45000

三级(80%)

820176

399296

40000

四级(70%)

717654

349384

35000

五级(60%)

615132

299472

30000

六级(50%)

512610

249560

25000

七级(40%)

410088

199648

20000

八极(30%)

307566

149736

15000

九级(20%)

205044

99824

10000

十级(10%)

102522

49912

5000

死亡赔偿金

1025220

499120

   50000   

数据来源:浙江统计信息网

2017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46

2017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079

2017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61

2017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924

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6

2017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093

 

1、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

 

2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附表:

年龄

年限

小于等于60

20

61

19

62

18

63

17

64

16

65

15

66

14

67

13

68

12

69

11

70

10

71

9

72

8

73

7

74

6

大于等于75

5

 

3、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个月×6个月

 

4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5、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另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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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丽娜
  • 执业律所:北京惠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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