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新解
来源:李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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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最高院新解(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重点理解:签字+追认)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重点理解:个人名义+家庭生活所需)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重点理解:个人名义+非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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