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
来源:李玮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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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晚18点37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纪要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下面,小齐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的纪要内容进行整理,发布系列解读文章,方便大家更好理解。
解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认定为个人财产。此外,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认定为个人财产。
原文:《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条第(二)款第5项第1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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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玮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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