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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公司股权——有时离婚协议不只是“两厢情愿”

来源:李玮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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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问题已经成为离婚案件中主要的财产争议点之一


在深圳这样的城市,经营公司已不是什么稀奇的事,而自营企业主老板的婚姻问题,也成了离婚重灾区。因此,离婚时就会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但是由于公司股权分割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离婚协议中,对于一方经营的有限公司股权怎么约定、怎么分割,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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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时“两厢情愿”是一曲赞歌


股权分割最好的方式,当然是夫妻双方能够就公司股权达成一致,这种达成一式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股权归一方所有,而持有股权的一方给另一方对价补偿。这样做显然是基本兼顾了两方的利益。


一方面,保证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因为通常一直持有股权的一方是真正有能力经营公司的人,他能够提供公司经营必要的资源;


而另一方面,对于没有获得公司股权的一方,因为已经拿到了补偿,她的实际利益也通过转化方式得以实现。


所以,这不但是双方私下协商离婚的通常做法,而且也是法院愿意采用的分割公司股权方式。


第二种方式:双方都同意分割公司股权,将一方名下的部分股权转让至配偶名下。



02

二、有时“两厢情愿”仍不容易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合作,除了讲究资金的实力之外,股东还非常关注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合作、信任、能力、资源、配合等。


用法律语术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的双重属性。


所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配问题上,法律也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就规定了,如果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又不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这时需要分割公司股权的话,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只是“两厢情愿”就能搞定。那么,究竟要受到什么限制呢:


第一,需要月佬点头同意。这里的“月佬”是谁呢?当然是指其他股东。要把股东名下的股权转让给配偶,这个是股权的转让,


公司法中规定,如果一名股东需要转让股权的话,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得到过半数股东同意,二是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也就是说,如果其他股东要以同样价款购买这个股权的话,那么,很抱歉,配偶就无法得到转让的公司股权。


第二,月佬的点头代价。细心的大家一定会发现,那要是其他股东就是故意不同意怎么办,那我这个股权还能转让吗?所以,法律设置了“不同意”的代价。


比如,其他股东可以不同意,但需要以同等价格购买这部分股权,如果其他股东不购买的话,那么法律将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这个配偶还是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所以,如果对方也同意的情况下,对于坚持要股权的配偶一方,那么,最好的做法是,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就让对方提供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这样,在今后履行离婚协议时,双方就少了很多麻烦。


而且,即使万一对方反悔的话,那么配偶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股权时,法院也有了重要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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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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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玮
  • 执业律所:广东齐家明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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