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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员工以此解除合同无经济补偿

来源:李海夫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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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员工以此解除合同无经济补偿

索要年休假工资有时效限制,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自离职之日起算

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那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武汉法院两份判决给出了答案。

老徐(化名)在原国有单位改制后被安排武汉一家公司上班多年,在工作中与单位发生矛盾,单位一直不提解除合同的事宜,老徐为得到经济补偿金,以单位多年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随后,老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偿。

武汉仲裁委、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老徐要求多年的年休假工资,也未支持老徐的经济补偿金要求。法院审理认为,因年休假属于福利待遇不应视其为劳动报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年休假有时效限制,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效从劳动合同终止起算,因此支持了老徐要求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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