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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五则

来源:乔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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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文君律师(大连),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来源:作者投稿。

“离婚大师”投稿邮箱:18818800446@139.com

一、被告被监禁的离婚案件管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是对于原、被告双方均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对于只有被告方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最高法民辖19号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含了债务用于生活性消费活动、生产经营性活动、履行法定义务三层含义。案涉债务发生在孙法安与费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民申字第1478号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一方不能证明另一方所举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有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则应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若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当然应由举债一方偿还。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民申字第1032号


四、夫妻单方转让共同财产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综合上述事实,二审判决认定赵小雲有理由相信陈思经订《卖地协议》系陈思经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二审判决不支持陈思经以其配偶不同意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为由提出《卖地协议》无效的主张,并无不当。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由一审法院执行登记至赵小雲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关于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转让夫妻共有房地产的效力并相应予以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民申字第3号


五、同居期间共同投资财产的分割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双方之间存在非常亲密的关系,没有约定对所购房产各自所占份额,涉案房产是通过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方式购买,购买后亦通过出租取得部分收益,张某管理和使用郝某的银行卡,郝某对张某还有给予现金的情况等,因此不能认为郝某对涉案五套房产的出资份额仅限于通过郝某银行卡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的数额。一、二审判决对于张某要求按照现已查明的用郝某信用卡支付的数额所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认定郝某对共有房产的权益份额的主张未予支持,而认定无法明确双方对涉案房产的出资份额,并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认定涉案房产双方等额享有,并无不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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