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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应考虑子女本人意见

来源:刘伊戈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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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应考虑子女本人意见

  【案情简介】

  杨某(女)与肖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叫肖二X,今年12岁,在天津市某小学读五年级。杨某与肖某由于感情不和与经济困难,于20143月份在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离婚时,由于肖某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杨某在无奈的情况下,同意儿子由肖某抚养,杨某不负担抚养费。但在实际生活中,无业的肖某生活中种种陋习导致肖二X无法正常生活、学习,身心健康和学习成绩受到严重影响。于是,肖二X在二人协议离婚不久后主动回到了杨某的身边居住生活。杨某在实际抚养儿子期间,肖某没有对被抚养人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生活的重担完全落在了杨某一人身上。杨某为了保护自己和儿子的合法权益多次与肖某就变更抚养权和索要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进行协商,但遭到肖某拒绝。无奈,杨某将肖某诉至法庭,请求:1、婚生子肖二X由原告抚养;2、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肖二X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抚养权应该归谁。

  在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征求了肖二X本人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杨某生活。虽然杨某、肖某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其子肖二X由肖某抚养,但二人均认可肖二X已随杨某共同生活。综合考虑二人生活条件、收入情况等方面,在征求子女意见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最终法院判决:一、原告杨某与被告肖某婚生子肖二X变更为由原告杨某抚养;二、自20157月起,被告肖某每月给付肖二X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三、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夫妻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之规定,由于肖二X已满十周岁,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应当考虑肖二X本人的意见。因诉讼中肖二X本人表示其一直跟随杨某生活并愿意继续跟随杨某生活下去,故杨某的诉请变更肖二X抚养权,理由充分,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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