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引言】
重婚罪,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过往印象中,由于最高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大家可能认为,一方在外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就触犯了重婚罪。
但是,由于上述规定已经于2013年被最高院废止,所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必构成重婚罪,详见以下判例。
【案情简介】
1992年6月自诉人陈某与被告人袁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2005年,自诉人陈某发生事故致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二人逐渐发生矛盾,但自诉人陈某与被告人袁某至今未离婚。另查明,被告人袁某与已离婚的被告人蒋某未登记领取结婚证也未按农村习俗办理过结婚仪式。
自诉人陈某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袁某与自诉人是合法夫妻且没有离婚,仍与袁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袁某、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袁某、蒋某以重婚罪对其二人定罪处罚。
【辩护意见】
辩护人杨正文的意见:1994年12月14日法复[199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可以定重婚罪,但该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以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到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决定》第348条废止,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不能构成重婚罪。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提交的证人常某、蔡某、李某、陈某、亢某的证言,证言均笼统陈述被告人袁某、蒋某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均不能证实被告人袁某、蒋某共同在一起生活或者经济收入共同使用,也不能证实被告人袁某、蒋某二人办理过结婚登记或仪式,本院不予采信证人……的证言,故本案自诉人提交证据不充分,被告人袁某、蒋某不构成重婚罪,应依法宣告无罪。……辩护人杨正文……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袁某无罪、蒋某无罪。
【案例来源】
案例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判决文号: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2016)云26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16.11.01
【编辑】
刘伊戈律师(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