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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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

来源:兰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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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的含义

  用益物权 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臼的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用益物权人的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对用益物权人给予补偿。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1.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2.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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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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