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倩律师

兰倩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具有什么义务?

来源:兰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4
人浏览
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尽管房产中介作为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需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房产中介应就其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负责,若房产中介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应或能够发现其瑕疵,而仅因其不积极调查等消极行为未发现或未告知合同当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可能承担退还居间费的损失,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以上整理自互联网 如有侵权 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谢谢 



以上内容由兰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兰倩律师咨询。
兰倩律师
兰倩律师
帮助过 13844人好评:9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909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兰倩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25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9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