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宇律师

吴宇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从合同角度谈银行对证件的审查义务

来源:吴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1
人浏览

银行与储户之间因存单被冒领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以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银行已对证件进行审查,即使未能识别证件真伪,银行亦对冒领不负任何责任,一切损失由储户承担。但近年来出现了不同个案判决,如上海冯文献诉上海市卢湾区邮政局等储蓄合同纠纷案(冯某在被告处三十万元存款,被犯罪嫌疑人持假证件件冒领),该案通过一二审及再审审理,最终判决邮政局承担被冒领款的70%损失。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对取款人的证件负有鉴别真伪的义务,有过错,但同时认为储户对存单未尽保管义务,亦有过错,法院据此判决邮政局与储户共担损失。该判决无疑适当地保护了储户的利益,笔者从法律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结合各银行储蓄种类在支取时需提供证件件的规定,可以看出,以往通常认识是:各商业银行的审查为程序上而非实体上。因此如果存单被冒领中,由储户而不是银行承担损失。笔者认为该观点违反合同相对性。

所谓合同相对性,指订立合同的主体之间为确定的、排他的。如甲乙订立合同,该合同仅约束甲乙双方,任何第三人不对此合同有权利义务。这里,根据合同相对性产生的一个附随义务,即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主体资格有进行审查的义务。储户将钱拿到银行储蓄,在法律上为储蓄合同关系,而对于支取方式上,银行往往根据储蓄品种规定是否需要证件。在被冒领的案例中,无疑是银行因未能根据证件识别相对人,造成错误给付。

冒领者使用假证件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辨别证件的真伪为银行的义务(如果该观点成立)。当然,如果冒领者同时不法取得的储户存单及证件,则应当认为构成表见代理。

此外,我们应当对条例作全面理解。从法律效力上看,条例并非法律,而是中国人民银行(下称“人行”)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对于挂失前被冒领的风险的划分、涉及银行与储户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人行的规定不应超出或违反法律法规。

银行提供的是一种社会化大众化的服务,所以,为了识别交易对象,银行审查储户的证件成为必要,而银行审理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侧重从自己的角度而不是从客户的角度。

在探讨银行对证件审查问题的同时,存单的丢失是否为储户的过错亦同样不能回避。从法律角度上看,存折除了作为储蓄合同外,同时还是权利凭证,没有存折,即使银行确认为储户本人,亦不能取款。储户挂失存折的行为即为了使存折的权利归于消灭。所以储户有保管好存折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则储户承担相应的损失方显公允。

在银行与储户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储户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储户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因此前一案例中,法院判决倾向于储户并无不当。

银行或储户为明确风险承担,可以就不同储蓄品种的取款条件作约定,如某些类储蓄仅凭存折加密码,或仅凭存折等,这样就可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储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应的储蓄品种。

南京大学法学院JM0405214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吴    宇

OO六年八月十日

以上内容由吴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宇律师咨询。
吴宇律师
吴宇律师
帮助过 17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陵四方城1号十朝文化园五号楼四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宇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1*********19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 地  址: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陵四方城1号十朝文化园五号楼四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