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清芳律师

郭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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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来源:郭清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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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首先,我们谨代表本人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对原告人表示慰问。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及详细查阅案件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事发时间为3月10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XXX客观上在案发当时正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主观上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另,案发当时天色已黑,阴天视线不好,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的发生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XX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证实了案发之后被告人第一时间求助围观人员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对受害人进行救治。《起诉书》证明如下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的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54条,“交通肇事自首的,轻处15%”。本案被告人事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人员的来,在交警部门询问时,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处罚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家属原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悔罪表现明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全家人仍然积极筹措资金想要赔偿被害人家属,在事故刚发生时就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5万元。后又与被害人家属及律师就其他赔偿问题商谈过多次,虽因经济条件有限暂时还没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但可以看出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希望尽可能的补偿受害人家属的心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告人具有上述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且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属于初犯、偶犯,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符合缓刑条件,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适人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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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清芳
  • 执业律所: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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