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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遭遇车祸,是因公还是因私?——人社部门独立调查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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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遭遇车祸,是因公还是因私?——人社部门独立调查

典型案例:2011112217时许,魏某与同事相约至受伤同事刘某暂住地探望。当晚20:15时左右,魏某与同事合骑二轮摩托车返回公司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1216日,魏某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后人社部门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理由是:魏某于20111122日至同事刘某家中探望系其与同事王某、郭某等人自行相约,并非因公司安排前往。该节事实有与魏某一同前往的同事王某、郭某以及被探望同事刘某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公司的陈述佐证。

魏某的家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行为。魏某家人认为:魏某事发当天没有请假外出的考勤记录,证明其系受公司指派外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魏某是因私外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魏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法院最终以魏某系因私外出,故不属于工伤,维持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

师鑫律师点评:魏某家人的理由是单位未证明魏某系因私外出。这其实是在单位否认工伤的情况下的举证规则。本案中,用人单位的立场是中立的,主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从未否认过工伤,甚至是支持工伤认定的。但是工伤赔偿一般会动用社保基金,因此,人社部门还有独立的调查权。在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实事求是地陈述案情的,同时,他们也不会为了死亡职工的“利益”而歪曲事实,向人社部门作出虚假陈述。

本案关键证据是魏某同事证言和从事发时间(晚上八点多)对事故性质的推测。对魏某外出的原因,人社部门从不同角度调取了多份证言,可以做到相互印证。因此法院支持了人社局的认定结论。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属于工伤,但是也是最容易引发当事方争议的一个热点,特别是在重大事故案件中。究竟是因私还是因公即上下班呢?事关数十万元的赔偿款,由社保支付还是劳动者自负?很多省市的工伤认定办法就规定“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居住地应当考虑职工的生活常态,包括其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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