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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以及工伤与雇员受害赔偿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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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以及工伤与雇员受害的赔偿问题

 师鑫律师在多年来的执业活动中办理了很多工伤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其中雇员受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正确区分工伤与雇员受害的前提是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是否应当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存在争论,这一问题涉及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及其各自适用范围的问题。有些学者认为雇佣关系包括了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的侠义雇佣关系。当年制定《合同法》时,草案曾一度将雇佣合同规定进去,但终因意见难以统一而取消了雇佣合同的规定。因此,雇佣关系而生之民事合同与劳动关系而生之劳动合同,究竟如何适用法律,确属法律适用上的难点。此外,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又如何加以区分,也是我国现实中因为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而产生的不同概念。对人事关系是否纳入劳动法调整,亦存在争议。从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是保持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做法的;而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是否是同质的概念,也争论颇多。(20107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个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如何赔偿要考虑提供劳务者的过错;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雇员受害,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不需要考虑雇员的过错问题的。由于后者是司法解释,而前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要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准。)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正确认定工伤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

 (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通常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条件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佣单位或个人与受雇人(有时为单位)则没有这些要求,在实践中常见的是个人作为雇主的情形。比如,某私人老板个人的司机、保姆、帮工等,更多见的是私人包工者作为雇主。个人不构成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因此,无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否存在管理和控制,都属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经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

 2、当事人关系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从属关系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劳动者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劳动关系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这种从属关系是不争的事实。而雇佣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从属关系。

 3、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雇佣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比如农村居民不必为其临时雇用的建筑自家房屋、收割农作物的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4、当事人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管理权。例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进行处分。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雇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受雇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包含一方当事人取消另一方当事人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处分形式。

 5、当事人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有关最低工资标、工资支付的法规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对等原则约定的报酬。

 (二)因劳动关系而生的工伤赔偿和因雇佣关系而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规范。

 工伤赔偿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列明的赔偿标准与程序来进行的;雇员受害则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来进行。具体而言,雇员受害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标准进行。

 工伤赔偿的程序,具有高度的行政性,从工伤认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到工伤理赔的申请等,不能离开劳动行政和社保行政部门;雇员受害完全是在雇员与雇主之间展开的,不涉及如何行政部门。

 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的标准要低于雇员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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