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毅律师

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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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劳动纠纷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相关问题

来源:孙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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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法实践中,侵权致人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害人或近亲属。
  2、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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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毅
  • 执业律所:山东齐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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