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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遭遇合同诈骗,中介公司需要担责吗?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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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买房遭遇合同诈骗 买方诉至法院请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2014年2月9日,张三与中原房地产公司订立居间合同,约定由中原房地产公司将李四挂牌的清荷园北园6栋2单元2507室房屋居间卖给张三。2014年2月11日,张三在中原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赵大伟的陪同下,在招商银行将首期房价款25万元汇入李四账户内。之后张三查明该房屋屋主为陈玉而非李四,于2014年2月19日报警,警方于同年2月21日立案,李四已被刑事拘留,警方为张三追回2.3万元,李四已无偿还能力。由于中原房地产公司未尽谨慎审查业务、未能验明房屋的权属情况,致使张三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存在过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原房地产公司赔偿张三购房损失11.35万元;2.中原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协议、购房资金封闭运作证明等材料,发布虚假售房信息,骗取了张三的购房款,李四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张三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李四是直接侵权人,应当由李四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原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进行居间服务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如核实房源信息、核实卖房人的身份信息、判断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等。买房人对于房屋交易也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作为居间交易对象的讼争房屋实际权利人与卖房人不一致,中原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进行核实,是导致张三购房款损失的原因之一。而张三在未核实房屋真实权属的情况下,贸然支付房屋价款,导致购房款无法追回。双方在此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说法:居间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等基本信息材料的真实性。

2. 中介公司因未进行必要的审核而未能发现卖房人提供的信息虚假,由此导致买房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协议、购房资金封闭运作证明等材料,发布虚假售房信息,骗取了张三的购房款,李四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张三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李四是直接侵权人,应当由李四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原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进行居间服务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如核实房源信息、核实卖房人的身份信息、判断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等。买房人对于房屋交易也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作为居间交易对象的讼争房屋实际权利人与卖房人不一致,中原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进行核实,是导致张三购房款损失的原因之一。而张三在未核实房屋真实权属的情况下,贸然支付房屋价款,导致购房款无法追回。双方在此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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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凡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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