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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辨析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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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与股东直接诉讼权的区别是什么呢提前诉讼的前提条件有不同吗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一样吗胜诉后的利益归属有区别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设置了前置条件,即符合条件的股东在行使代表诉讼权前,必经先向公司监事会 (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书面提出要求起诉的请求;股东直接诉讼的提起则没有限制条件。


2、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持股数、持股时间的限制;而对股东的直接诉讼没有进行主体资格的限制。


3、胜诉后的利益归属。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获得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按照持股比例间接分享公司由此获得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胜诉后,利益全部归属于该股东。


4、行使目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因为作为被损害方的公司不积极主张权利,为了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法律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恢复公司的应有权利;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非公司利益。因此,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在最终的目的上有区别。


5、诉讼风险的承担。在代表诉讼中,起诉股东仅是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归属公司。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由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它法定费用。即在代表诉讼中如股东败诉,由该股东负担该案诉讼费等费用。同时,该案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法》没有对胜诉后,该股东垫付的费用如诉讼费及法定费用以外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谁承担作出规定,我认为这些费用应当由获得利益的公司承担。


在直接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形式上和实质上统一的原告,无论该股东胜诉、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该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且不影响其他股东就该问题提起诉讼的权利。


6、起诉范围。股东代表诉讼权的行使范围十分广泛,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管理机构拒绝或怠于行使,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均可依法提起诉讼;代表诉讼的被告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人,既可以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


股东依据《公司法》提起的直接诉讼是作为公司法中的特定概念,其范围主要围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的股东权利受到损害时行使;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基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公司管理权、经营权给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即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但不得为公司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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