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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婚了,可以要求退回彩礼钱吗?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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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就俗称“彩礼”。那么,如果其中一方在订婚后悔婚,解除婚约的,男方是否有权要求女方将其给付的彩礼退还呢?

  彩礼的性质

  实际上,彩礼属于法律规定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通俗一点讲,就是一个人赠与另一个人财物不是白白的赠与,只有达成约定的条件才会予以赠与,如果受赠人达不到赠与人开出的赠予条件,则赠与人有权不与赠与或者撤销赠与。生活中,男方之所以给付彩礼给女方,是因为想与其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加之彩礼的金额往往也比较大少则几万元多则不限,如果女方收受彩礼之后未与男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不退还彩礼则明显有失公平,所以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的行为自然而然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关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的撤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当然结婚肯定不会那么死板,白纸黑字写明你不嫁我就要退回彩礼,要那样的话估计那男的也是娶不到妹子回家的,那要依据什么要求女方将彩礼返还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男方就可以要求女方将彩礼返还,如果女方拒绝返还,男方可以直接进行起诉处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想要成功退回彩礼,还需要请求人有证据证明给付了相关数额的彩礼,一旦举证困难或者给付的彩礼金额不能确定,人民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请求人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

  雷某与吴某1经人介绍于2014年农历12月间订立了婚约关系,雷某给付吴某1彩礼76000元,其中二将彩礼中的13000元交于购买嫁妆、衣服及四色礼,吴某1陪嫁物品有电视、电视柜、沙发、衣柜、茶几、被褥、枕头、毛毯,购买vivo手机一部价值2500元,给付吴某1父母衣物款2000元,落话礼1000元,吴某1去家时父母给付800元。婚前3次走亲戚家人给付4200元。2015年农历12月12日与吴某1举行传统婚礼,结婚时给吴某1购买iphone6手机5800元,给付安箱钱8200元,后一起同居生活,2017年3月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雷某要求吴某1、吴某2返还彩礼未果,遂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与吴某1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鉴于婚前雷某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所以彩礼可酌情返还,最终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由二吴某1、吴某2返还雷某彩礼及结婚费用共计35000元,驳回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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