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玉辉律师

安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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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未办结婚登记的同居人没有继承权

来源:安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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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谭某和赵某于19918月登记结婚,199272日女儿谭某某出生。赵某于2001年因病去世,除遗留了一套与谭某共同购买的房屋之外,没有其他遗产。2002年初,谭某经人介绍和关某相识、相爱,不久便同居生活,此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后在县城开办了饭店,生意兴隆。2016320日,谭某在车祸中不幸身亡。谭某某与关某因谭某名下的房屋和存款59万元的分割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代理要点】律师接受谭某某委托后,对双方争议的财产进行了梳理,分清了哪些是谭某与赵某的遗产、哪些属于谭某与关某的共同财产,哪些属于谭某最终遗留下来的遗产,关某是否享有继承权。

1、谭某与赵某共同购置的房屋,属于谭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赵某去世后,其所有的一半房屋份额属于赵某的遗产,谭某和谭某某是其法定继承人,因赵某没有留下遗嘱,故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谭某和谭某某各分得赵某那一半房屋份额的一半,分割后谭某享有整个房屋的四分之三份额,谭某某享有整个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由于二人并未实际分割,所以,二人对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状态。

2、谭某的房屋份额属于谭某的个人财产,不因其与关某同居生活而发生改变,在二人同居生活后,其享有的四分之三房屋份额仍然属于谭某的个人财产。在谭某去世后,这四分之三的房屋份额属于谭某的遗产。

3、谭某名下的存款主要是谭某与关某共同生活期间经营饭店的收入,因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该部分存款属于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事先没有约定各自占有的份额,故应当各享有一半份额,分别拥有295000元。

4、由于谭某与关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二人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相称相待,但二人不是夫妻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关某不是谭某的法定继承人,对谭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谭某的父母早于谭某去世多年,谭某某是谭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其遗产的继承权。

5、谭某的遗产包括房屋的四分之三份额、其与关某共同存款的一半即295000元。这些遗产应该由谭某某继承。共同存款的另一半295000元属于关某的财产。

法院依法判决,谭某与赵某购置的房屋由谭某某继承;谭某与关某经营饭店积攒的存款一半,即295000元属于谭某的遗产,由谭某继承。

【以案为鉴】本案关某虽然与谭某以夫妻名义相称相待,彼此扶助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生意,关某本该享有更多权利,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与谭某不具有夫妻关系,最终不能成为谭某的法定继承人,无法分割谭某的遗产。这再次提醒人们,再婚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便切实维护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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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安玉辉
  • 执业律所: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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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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