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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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无罪?

来源:安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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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无罪? 
                      ——律师成功辩护无罪纪实


  【案情】201663日上午7时许,单某在某三甲医院排队挂号,黄某也到挂号处挂号,见排队的人多,便到队首加塞准备挂号,单某见状十分气恼遂上前阻拦黄某,二人为此发生纠纷,先是争吵继而厮打在一起,顷刻单某倒地不省人事,当即被送往医院急诊室诊治,抢救无效身亡。黄某由此被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人接受黄某亲属的委托,担任黄某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成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辩护要点】本律师接受黄某亲属委托后,即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初步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重点考虑了黄某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经与家属沟通并会见黄某,确定辩护的思路和重点放在黄某无罪辩护上。在此基础上,律师重点研究、分析案件的相关细节。围绕黄某主观上有无杀人的故意、黄某是否积极追求单某死亡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黄某是否有故意伤害单某身体的故意、单某死亡的原因、黄某的厮打是否是导致单某死亡的原因、单某是否遭到致命的打击或有明显外伤、单某死亡的结果是否为黄某所能掌控或事先可以预见等等,这些事关本案定性问题。

第一,黄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黄某与单某都是来医院就诊的患者,彼此并不相识,纯属偶遇,素无积怨,双方争执仅是临时发生,互相厮打不是预谋而为,都没有使用任何工具采取暴力手段,只是拳掌推打几下,力度不足以致命。

第二,黄某没有放任单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间接杀人的故意。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单某倒地后,黄某即停手未在上前击打,因其没有急救知识且在医院而未对单某进行急救,但及时找来急诊室的医生将单某送入急救室抢救,并垫付了相关医疗费。这充分证明单某死亡不是黄某放任或希望发生的,可以说单某的死亡出乎黄某的意料,黄某没有杀害单某的主观故意。

第三,单某死亡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并非单某击打造成的。

通过查阅卷宗,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尸体鉴定结论显示,单某身体表皮无外伤,体内无出现破裂或血肿,心脏肥大。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不明,不排除瘁死可能。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厮打和缓,只是互相推搡、拉拽。据调查,单某当天凌晨三时就来到医院排队,平时胸闷、有高血压症,发现黄某加塞后情绪激动十分气恼。上述两个方面可以排除单某死亡的原因是黄某造成的。

第四,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单某虽然年龄较大,身体病弱,但要求黄某应当预见自己与单某的推搡和拉拽行为会导致其死亡,显然超出了黄某的能力范畴,认定其应当预见单某死亡的结果而没有预见,进而认定其具有过失,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缺乏事实根据。

 既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都已被排除,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是当然的结论。

【审判过程和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因挂号排队之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准,应予纠正。被告人黄某在犯罪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对于黄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时辩护律师再次从黄某没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厮打的力度不足以造成单某死亡的后果、单某自身有严重疾病和死亡鉴定结论显示其不排除猝死的可能以及黄某无法预见自己与单某的厮打行为会造成单某死亡的结果等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强调黄某不构成犯罪,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判决认定黄某不构成犯罪。

宣判后,黄某与其家人对本案最终的结果表示满意,放弃了国家赔偿的主张。黄某鉴于单某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诱因关系,主动给予单某家属一定补偿,取得了单某家属的谅解,一起定性一波三折、事关被告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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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安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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