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救助前妻时遭受人身损害应该得到补偿吗
来源:安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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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贾某与黄某原系夫妻,二人离婚后,黄某约贾某见面商谈复婚事宜。贾某想到黄某曾与人关系暧昧,遂予以拒绝。当贾某准备离开时,黄某轻生跳河。贾某见状,立即跳入河中搭救黄某,用力托举黄某往岸边靠近,适逢路人相助,黄某获救,但贾某终因耗尽力气没有返回岸上溺水而亡。
贾某的父母和女儿以贾某见义勇为救助黄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释解】贾某与黄某原系夫妻,事发当时黄某面临生命危险,贾某义无反顾跳入河中对黄某施救,并在路人的帮助下使黄某成功获救,贾某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受到褒奖。但贾某自己却因耗尽力气未能返回岸上而亡。在此过程中,黄某不是侵权责任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黄某是甲某冒着生命危险和丧失生命代价,才转危为安获救的,黄某是甲某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者。根据《民法总则》第六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受到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受益人应该根据受益的程度,遵循公平原则,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本案贾某的父母和女儿作为其合法继承人,起诉要求给予相应补偿,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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