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飞律师

陈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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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阳江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公司股权转让实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陈志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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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属于比较常见的业务,笔者担任阳江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现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实务问题进行梳理:

一、 股权转让的类型: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

(一)  内部转让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规定,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受任何限制。

(二)  外部转让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必须征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此处半数指其他股东总人数的半数,非持股比例)。

二、股权转让的关键文本:《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变更登记时间等关键事项均设计到《股权转让协议》中去,然后再执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是股权转让的关键。而现实中总会出现各种特殊的情况,涉及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评价的问题,在此,笔者挑选几个具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未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1、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要求,那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该协议便有效。办理变更登记只是附随义务,只是工商部门行政管理的要求,但要注意的是,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特殊情况存在于外商投资企业。其股权变更需要经过商务部门批准。如未经批准,则不生效。

(二)、具有特殊资质的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公司资质会受影响吗?

公司名下有采矿权、特许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便随之转让,有异议的当事人往往会提出这就是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行“资产转让”之实。

但回归到法理层面,公司与公司股东的人格始终相互独立,相关的特殊资质或资产还是在公司名下,两者始终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公司的资质不发生影响,相关司法裁判也是支持该观点。

(三)隐瞒公司债务进行股权转让,或隐瞒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效力如何?

隐瞒公司债务及隐瞒瑕疵出资的情况,均构成“欺诈”,那么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上述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属于可撤销协议。

(四)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隐名股东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此类纠纷设置了解决原则“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意即此处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隐名股东的救济途径是依据自己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依法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五)夫妻单方转让属于共同财产的股权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享有一般家事代理权,但明显超出一般家庭事务必需范围的事项,应结合配偶是否追认以及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来判断,因此,夫妻单方转让属于共同财产的股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第三人是否有恶意,价格是否合理等角度予以认定。



2017年331日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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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志飞
  • 执业律所:广东圣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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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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