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巧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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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来源:李巧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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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王某与李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
             王某与李某共有财产13间平房,出租给他人使用。 妻子王某每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后收归己有。丈夫李某分文未得。为此,夫妻产生矛盾,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13间平房进行平分,分得的部分由自己出租并收取租金。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吴某收入很高,张某与其结婚后,双方购置了房屋、汽车,并有存款20万元。张某娘家生活困难,母亲患病需要换肾,家庭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张某与吴某商量承担其母医疗费用,吴某不同意。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张某与吴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在张某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 其可以依据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和支配权,通过支配一部分共有财产的方式,解决其直系亲属治疗疾病费用。据此,判令张某与吴某共同所有的20万元存款中的10万元由张某支配处理。

【相关法条】司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行为3;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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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巧钰
  •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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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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