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巧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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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协议离婚一年内,财产分割可反悔么

来源:李巧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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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一年内,财产分割可反悔么?
   【案情】

郭某与侯某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达成如下离婚协议:1、自愿离婚;2、子女由郭某抚养;3、房屋归郭某所有;4、夫妻共同债务由侯某偿还。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毕。半年后,郭某将女儿送至侯某父母处生活。侯某向法院诉称:协议离婚时,在郭某同意抚养小孩的情况下,自愿将婚前房产给郭某作为子女抚养费用。现郭某毁约,将子女仍给侯某父母。请法院判决撤销之前的离婚协议,恢复将房屋产权归侯某所有。

 问:该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么?

 【分析】

答:《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侯某以郭某不按照协议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郭某与侯某系自愿离婚,切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公示,具有公信力,已发生法律效力。与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情景不同。且侯某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的时候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侯某的权利如何救济?可要求法院强制郭某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子女义务或要求郭某给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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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巧钰
  •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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