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江律师

王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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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有无法律依据?

来源:王建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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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接到当事人的咨询:年轻男女谈朋友,时间跨度较长,期间甚至有数次流产,咨询律师,如果双方分手,女方是否能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由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因此,双方的行为皆不受婚姻法调整。而目前我国并未规定恋爱期间的精神损失赔偿,这与国家倡导恋爱自主、恋爱自由的精神是相符的。即使缔结了婚姻,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与精神捐害赔偿相关的详见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该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作了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即是说,即使缔结婚姻,夫妻一方原则上也只能在上述几种情形下向另一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还有一种情形,即夫妻一方隐瞒子女非另一方亲生的事实,法院除判决有过错方赔偿抚养费外,会酌情判决一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无论如何,恋人分手时索要青春损失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那么实践中如何处理恋爱期间的流产对女方身体和精神所造成的创伤?一般而言,女方无权主张伤害赔偿,但可以主张另一方分担因流产而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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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建江
  • 执业律所: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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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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