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损及财产损失清单
交通事故赔偿清单
一、人身损害赔偿部分:
1、医疗费:3537.83元(收费票据,共计6张)
(1)2018年6月16日医院门诊收费票据4张,共计427.4元;
(2)2018年6月16日诊收费票据1张361元;
(3)2018年6月22日住院收费票据1张2749.43元。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损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16000元(误工证明、司法鉴定误工期限60天)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损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5780元(误工证明、司法鉴定护理期限30天)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损解释》第21条
4、因看病花费的交通费:1303.5元(以实际票据结合案情判决)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损解释》第22条
5、住宿费:2000元(以实际票据为准)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损解释》第23条
6、住院伙食补助费: 5天×60元/天=300元。(病历显示实际住院5天)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损解释》第23条
7、营养费:30天×30元/天=900元(司法鉴定意见营养期限30天)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损解释》第24条
8、鉴定费:800元(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64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9、复印费:60元(复印资料40张×3份×0.5元=60元)
《人损解释》第17条:等其他合理费用。
以上共计: 30681.33
二、财产损失部分:
1、车辆购置税:38000元(税收交款书)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第(二)项
2、因交通工具灭失而产生的交通费: 3000元(根据原告的工作性质及实际情况请求酌情予以判决)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第(四)项
3、手机:4188元(购买手机发票,结合购买时间,根据生活常识判断等请求综合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第(一)项结合购买时间。
以上共计:45188元
共计75869.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