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特大假冒品牌避孕套注册商标案”点评
“晋江特大假冒品牌避孕套注册商标案”点评
-----------孙忠秋律师
【新闻链接】
泉州晚报讯,公安部13日发布消息,通报今年3月底,在公安部经侦局统一组织、指挥下,福建、河南、浙江3省警方破获特大假冒品牌避孕套注册商标案,共抓获37名犯罪嫌疑人,捣毁制售假冒计生用品窝点6处,现场缴获各种假冒“杜蕾丝”“杰士邦”“CONTEX”等品牌避孕套465万余只,纸质包装盒47万余只,说明书15万份,散装避孕套500余公斤,4条生产线、11台包装机等,涉案价值4770万元。
警方现已查明,晋江、金华、郑州等地制假窝点里,犯罪嫌疑人通过向河北的一家公司购买裸套等材料,大肆生产假冒品牌避孕套,每个避孕套生产成本仅0.17元,以每个1元的价格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出售。
据介绍,这些窝点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仿真度高,难辨真伪,但其质量低劣,生产过程极不卫生,产品销往一些小超市、药店和成人用品店。
【法条链接】
本案中涉及到的罪名就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数额较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点评】
一、在司法实践中,行为往往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有具有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刑法上称为吸收犯,只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那么构成犯罪的,属于两个犯罪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本案中,还容易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产生混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对于此种情况,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刑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三、除了本案假冒的安全套外,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两种案例为“假烟”、“假名牌衣服”:
【案例援引】2010年,四川一对情侣假冒国际品牌Levis的授权书,三个月内在淘宝网开了三家品牌服饰专卖店,疯狂售卖“Levis原单正品”,吸金300多万元。日前,这对情侣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30万元。这对昔日网店老板的锒铛入狱,给网络上的不诚信卖家敲响了警钟。
【案例援引】2012年,被告人陈某发等人涉嫌在晋江市安海镇坑边村某鞋厂建假烟生产窝点,2012年7月26日,该窝点被查获,现场扣押YJ14-JY22卷接机一套,大量假冒“白沙”、“中华”品牌的烟支,生产卷烟的原材料等,现场扣押的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36756.1元;原材料价值人民币93054元;制假机器价值人民币44万元,该窝点已生产并交付客户的假烟价值人民币457万元;该案件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一被告人陈某发有其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
该案件判决后,本律师依法接受该案件同案犯蔡某某的委托,依法代理其二审,该案件二审开庭时间另行安排。
【温情提醒】
有过网络购物经历的人都知道,在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上,这种标着“原单正品”、“外贸尾单”的商品满天飞,而且价格往往大幅低于专卖店同等商品标价。消费者谨记:“一分钱,一分货”。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 孙忠秋律师
201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