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浩律师

王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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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涉外纠纷

员工离职后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需要赔偿员工损失

来源:王伟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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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每个员工与公司终结一段关系,最好的句号便是一份《离职证明》。寓意着员工和公司再不存在劳动法上的管理关系,或是朋友、或是战友,也意味着这名员工全新的开始。但是,往往很多企业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并没有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曾经接触过一个案例,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时公司的法律风控意识不足,并没有为该名员工办理任何离职交接手续,也没有为他开具《离职证明》。

    隔了一段时间后,员工以“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自身无法被新单位入职造成了误工损失”。虽然这个案件,因为证据方面的原因,驳回了员工的这个诉讼请求。但是,这个隐形炸弹,是值得我们每个HR重视起来的。


 出具离职证明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做好工作上交接手续的同时,也应该为员工出具一份离职证明。

    否则,这一不合规的行为,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为此造成员工损失的,公司还需要赔偿,得不偿失。赔偿的损失,包括未能办理失业登记、未能成功入职新公司的误工损失等。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误工损失需要由劳动者履行充分的举证责任,也并非一律支持的。不过,当收到这种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时,还是建议咨询下专业的人士,及早取证防范。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也是新员工入职的一个书面凭证,证明该名员工与原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若员工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新单位可能要为此承担原单位的经济损失。



 如何出具合理合规的《离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证明也并非随便写的。一份合法合理的离职证明需要的内容有:劳动者的基本个人信息、入职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离职原因和原工作岗位、工资、补偿金的结算情况等。公司出具后,最好让员工签收确认,保留书面底稿,防止员工日后借此恶意起诉。



作者: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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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浩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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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伟浩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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