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荣律师

王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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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淄博

擅长: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离婚案件中一方被判刑罚,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来源:王继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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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被告(陈某)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84日登记结婚。2002912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陈晓,先跟随原告生活。201223日陈某犯抢劫罪被淄博市某法院判决有期徒刑7年,现服刑于淄博市某监狱。

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2016年10月罗某向我咨询关于离婚事宜,本人根据法律规定向其解答了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陈某的行为及行为的后果是否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罗某的描述,陈某抢劫罪对罗某伤害很大,不仅使其在生活区备受指点,其女儿也在学校备受同学歧视,一度产生厌学情绪。可以看出因被告陈某的抢劫行为,给原告和女儿造成了很深的伤害,加之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罗某听完分析后表示,即便第一次不能判决离婚,也会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

立案后,主审法官依程序在陈某服刑监狱开庭审理了此案,陈某不同意离婚。但看到罗某态度坚决,考虑到女儿也同意双方离婚的意见,在法官和代理人的劝说下,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心得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感情基础。是介绍还是自由恋爱,一般而言,自由恋爱的要强于介绍结婚的感情基础

二、婚后感情如何。是否存在家暴现象;是否有一方存在写不再犯错误保证书的情形;是否达成过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形;夫妻一方是否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性质,故意亦或是过失。

三、子女的情况。子女的年纪;子女对父母离婚的态度等

综合考量婚前婚后感情及生活,来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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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继荣
  • 执业律所: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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