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某公司、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上诉人孟某的委托及律所指派,我们作为上诉人孟某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根据庭前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先结合庭审情况,提出以下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上诉人孟某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诉人孟某在一审庭审时提交了由山东某有限公司盖章,蔡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签名的借据一份,蔡某某对该借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且对上诉人孟某提交的蔡某某书写的一份还款计划和一份还款说明的真实性也无异议,这说明蔡某某不仅有借款的事实而且有还款的意愿。本次开庭过程中蔡某某也称:200万数额很大。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作为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借据在什么情况下交付比普通人有更高的警惕性,在没有拿到汇票的情况下,其不可能交付借据,更不可能在借款期满后书写还款计划、还款说明。
对于借据上书写所借为现金的原因是借据是蔡某某事前所写,并且加盖了公章。在知道没有现金只有承兑汇票的情况下,蔡某某表示也可以。因在上诉人孟某处,蔡某某没有携带公章,加之上诉人孟某对担保人的信任,孟某没有坚持让山东某有限公司重新书写收到汇票的借据。无论借据中载明是现金还是汇票,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丝毫不影响借款200万事实的存在。
一审过程中,作为介绍人同时也是担保人的孙某陈述的借款经过,以及证人赵某某对票据贴现过程的描述,也充分证实了借款事实真实存在。
二、汇票交付后借款行为即告完成,并脱离上诉人孟某控制,借款人如何贴现,贴现后款项如何处置与上诉人孟某无关,皆不影响被上诉人借款事实存在。
上诉人孟某在将涉案票据交付蔡某某那一刻起,即完成了借款合同的交付义务,交付之后蔡某某如何处置与上诉人无关。
山东某有限公司否认借款事实的主要说辞是贴现后款项没有进入其账户,但根据证人赵某的证词,该贴现款是按照蔡某某哥哥蔡某提供的账户分两次转出,并且该账户为蔡某某的员工兼亲戚刘某所有,该公司平时的资金往来都是经由刘某的账户。从蔡某某收到票据,指示其哥哥贴现,以及贴现款转入刘某的账户而不是山东某有限公司的账户,整个过程该票据和贴现后的款项都未脱离蔡某某的实际控制。
另外从蔡某某哥哥蔡某将担保人孙某与蔡某某协商后指定的转账账号的信息保存了两年多之久,及蔡某某因民间借贷被起诉的二十多起案件中蔡某某均否认借款事实的行为不难看出蔡某某早已赖账成性。试图通过将所借款项不转入山东某公司及本人账号的方式达到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这种让这种恶意逃债的违法行为得逞,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助长了不讲诚信的社会歪风,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对法律权威的挑战!
综上所述,山东某有限公司否认借款事实,恶意逃避债务其行为相当恶劣,请求法院驳回山东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上诉人孟某的上诉请求。
代理人:王继荣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