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子律师

陈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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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罪辩护词

来源:陈德子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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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胡##家属的委托指派陈德子律师担任胡##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的考虑并依法采纳。由于案发至今我们代理了前两个程序因此对本案比较了解,虽然我们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提出过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很遗憾没有获得批准。经过刚才的庭审我们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也认可侦查机关所查明的案发经过和案件的基本事实。现我们仅对量刑部分作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胡##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这点已得到公诉人的确认,我非常感谢,也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认定并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二、       本案中被告人胡##是初次犯罪,没有前科和劣迹,这点法官、公诉人我们都可以从案卷看出甚至当庭看看他就是一个地道的农民。

三、     从本次犯罪的后果上看,本案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还是比较轻微的。

四、    从犯罪的主观恶性来讲,胡宝海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看出胡##在整个犯罪中并不是占主要地位和也有发挥主要作用 ,他虽然参加在其中但是他在本案件起到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实在是对法律的无知才造成今天接受审判的后果。

五、       从认罪悔罪态度上来说,胡##的认罪悔罪态度是非常好的。本案中胡##20131120日刑事拘留至今已经5个多月了,他至始至终都是认罪的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的。他还在辩护人会见的时候说要我跟法官求求情“我们没偷没抢,我不知道卖血是犯法的,要不是穷谁愿意把自己的血卖掉呢?我老了因为血不合格他们不要就叫我在人多时候帮帮忙做点事也好挣点工钱给老伴买药,可我真不知到这是犯法的事。。不然我这么大岁数了无论如何也不敢做”。关于这点,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客观上确触犯了刑法,其主观上缺少犯罪的主观意愿的。作为一个年老的农民他法律意识淡薄对某些事情及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后果无法作正确的判断,也值得同情和原谅。

    辩护人认为,综合全案看,被告人胡##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本次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也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法庭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予这样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一个改过自新、宽大处理的机会吧,他已经63岁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符合我国刑法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因此再次恳请法官对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请让他早日回到原籍山东农村去度过晚年的生活,目前他已经羁押近半年了,确实是年老体弱不堪再受牢狱之苦。

以上的意见望法庭能依法采纳。谢谢法官!


                                                                            
                                                       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                      

 陈德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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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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