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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工伤和解协议法律效力

来源:高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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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多年来,曾多次接触过或咨询到,当员工发生工伤以后,自愿与企业针对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和解,该和解协议到底是否有效?或者说那些属于有效?那些属于无效等等?
    事实上在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判断上,实务中往往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工伤认定和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和解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制度,应属无效。特别是原有的司法解释曾有类似性规定,从而导致很多人认为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即便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也只是一纸空文,当事人有权提起仲裁且不论和解协议如何约定。本人认为,该观点明显错误,为此,结合实务,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阐述。
    一、法律允许私下和解解决工伤纠纷 
    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人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行为,与有第三人或单位、组织参加下进行的调解不同。通过自行和解解决双方纠纷,对于矛盾的解决及预防矛盾的发生、建立和谐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团结互让的优良传统,一直以来,和解处理纠纷的方法更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提倡。员工与企业之间如产生争议,以和解方式解决也为法律所倡导。如《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8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纠纷(自然包括工伤纠纷)协商和解的,其所产生后果与调解一样,只是和解是在当事人双方进行,而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进行,都属于解决纠纷的办法,在定纷止争、息诉止纷、促进和谐等方面具有明显效果。
    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或予以赔偿等,作为一种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和解、调解、诉讼等行为作出处理,其中包括主张、变更、放弃自身权益等。
   工伤和解虽然是对侵权后双方确定赔偿责任的协议,却不因和解协议没有达成致使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失,这一点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有所区别,因为民事合同是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定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可因合同没有达成而不存在。但不可否认,当事人以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该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判断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可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即在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该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因此说,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又是真实的,除《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工伤私了的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因此,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三、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可以申请仲裁
    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在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依法认定有效以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当依约履行。
    现实中,达成和解协议以后但一方不履行的,此时该如何处理?因和解协议及非诉讼的调解协议均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因此,另一方有权提起劳动仲裁以重新解决双方工伤纠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12条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和解协议系在真实意思的基础上所达成,所以,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对于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了达成和解的目的而作出妥协时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的,相关内容不得在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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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飞
  • 执业律所: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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