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宝和顺德万信宝都的商标纠纷
2008年5月5日,顺德万信宝以停止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佛山美派厂(广州万宝授权厂家)以及广州万宝诉至法庭。顺德万信宝诉称,其所持有的“万宝”商标系佛山市顺德区裕华电风扇有限公司于1984年7月合法注册取得,后原告于2005年12月16日以1100万元的价格竞买取得,并在2007年9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原告依法享有“万宝”商标专用权。现原告发现被告在生产销售的电风扇上标注:“家中有万宝,生活更美好”、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万宝”商标(电冰箱产品)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万宝正品,提防假冒”和“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等图案和宣传语。广州万宝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电风扇上标注“家中有万宝,生活更美好”等等图案和宣传语,收回并销毁已流入市场的系列侵权风扇及其库存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顺德万信宝是“万宝”商标的所有权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美派厂均无权在电风扇产品上使用“万宝”商标。并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判决美派厂、美派厂老板陈某除了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须赔偿顺德万信宝20万元,广州万宝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5月22日,广州万宝同样以顺德万信宝侵权为由,将对方及南海的一电器销售商吴某诉至法庭。广州万宝认为,我公司拥有“Wanbao” (注册号3433908)和“WANBAO” (注册号309162)商标专用权,但是顺德万信宝却将与上述商标相似的标识用在了其生产的电风扇的显著位置上,极大地误导了消费者,因此,要求顺德万信宝和吴某除了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外,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
经过审理,南海法院认为,被告顺德万信宝生产的商品与原告广州万宝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种或者类似,“WANBAO”、“Wanbao”等万宝系列商标早在万信宝公司取得“ ”(“万宝”)商标之前已由原告注册使用并已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万信宝公司理应知情并作出合理避让,但却仍然在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相似的“WANBAO”标识,其主观上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已构成商标侵权。且根据法院依法查封的库存证据均已能证明侵权数额远远超过原告的诉请100万元,另再结合被告吴某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及原告自报生产风扇的利润,对广州万宝要求赔偿10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由此,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经法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别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