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枣庄电台热线材料:离婚房产纠纷
是不是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案件情况?
好的,主持人。案件的情况大致是这样。男方王先生2004年4月利用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一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了首付款。2005年6月男方与张女士结婚,2011年4月还清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为男方一人。2011年5月,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男方将房屋通过中介公司以市场价格卖给了第三人李先生,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7月,男方与女方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但是因为房产归属发生争执,女方把男方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男方与第三人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屋判归女方所有。
法院对这起案件是如何判决的?
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法院查明,男方卖房时声称自己已经离婚,所以第三人李先生只和男方一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交易价格合理,李先生属于善意第三人,故法院判决房屋买卖行为有效,驳回原告的起诉。女方不服,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一起来看相关法律问题:
1、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财产共有制度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按照夫妻财产共有制对待。夫妻婚前财产不因为婚姻时间的长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当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当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我国法律对房屋产权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条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谁取得了房屋的产权登记,谁就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
5、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6、为什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没有支持女方的请求?
该案件中,在房屋交易之前,既然房产证上登记产权人为男方一人,第三人李先生就完全可以相信房屋属于男方一人所有。双方交易价格又比较合理。李先生在房屋买卖关系当中属于善意第三人,其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女方的请求。
7、什么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占有人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擅自处分给所有人以外的不知情的人,善意第三人即受让人。善意第三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时候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在该案件中,男方所卖出的房屋为按揭购买的房屋,其中含有婚后夫妻共同缴纳的贷款部分,男方出售房屋时,应该与女方商量,经过女方同意后再行出售。但是,在男方与李先生买卖房屋的过程中,李先生看到房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个人的名字,男方又声称自己已经离婚,所以李先生通过中介机构购买房屋时是善意的。再加上房屋交易价格合理,房屋产权也变更登记到李先生身上,李先生属于善意第三人。
8、如果在离婚时男方王先生没有把房屋出卖,法院如何解决两人的房屋争执?
今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生效实施。其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张女士起诉男方离婚时,虽然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还没有出台,但是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体现了解释三的法律精神。
9、在该案件中,女方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虽然女方请求法院撤销男方与第三人李先生的房屋交易行为,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女方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分割时,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应该适当照顾女方,女方可以得到超过一半的上述款项。
10、离婚时,如果法院按照规定必须判归男方的情形,女方因为生活困难可以在居住方面提出自己的请求吗?
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