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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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逾期不还?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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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份,潘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一张。随后,潘某持该卡通过ATM取现及消费等手段透支本金16000多元,没有偿还。银行在潘某透支逾期后多次通过催款信、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催缴,潘某在银行催收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银行向公安局报案,主张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潘某的法律责任。

潘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以案释法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骗取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本案中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16000多元,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潘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律师提示

现在办理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逾期还款的人也不在少数。

并不是逾期还款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要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银行催收能够及时还款就不会构成该罪。但是现在信息越来越便利透明的情况下,信用已经越来越重要,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经常逾期还款会影响自己的信用状况,在这个社会中“无信而不立”,所以大家应该予以重视,及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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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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