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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X镇人民政府诉XXXX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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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镇人民政府诉XXXX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答辩状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广东XXX律师事务所  马俊哲律师

XXXXXXXX镇人民政府诉XXXX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X总公司于XXXXXXX日、XXXXXXX日分别签订了合作兴建XXX合同书,根据这两份合同书,XXXX有限公司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金额共XXX万元,并于XXX年付清。XXXXXXX日,XXX镇政府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表明,XXX有限公司应付给XXXXXXXXX总公司的地皮款,已经支付了XXX万元,剩下XXX万元未支付,剩下的XXXX万元的地皮款于XXXXX月之前支付完毕。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XXX镇政府并非适格的原告,不是涉案金额的债权主体。

根据XXXXXXXX总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于XXXXX日、XXXX日分别签订的《合作兴建XXXX合同书》、《合作兴建XXXXX合同书》,XXXXX有限公司应支付给XXXXXXXXX总公司XXX万元,对于该XXX万元的款项,XXXXXX总公司为债权人,而非提起该案起诉的XXXX镇政府。对于XXXX镇人民政府与XXXX有限公司在XXXXX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由于XXXX镇政府不是该XXXX万元的债权人,不能根据该《还款协议》行使XXXX万元的债权,没债权就没诉权,因此,XXX镇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的原告主体。

(二)涉案的金额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XXXXX总公司失去了对于该债权的胜诉权,XXXX镇政府的主张更不得支持。

根据XXXX总公司与XXX有限公司于XXXX日、XXXX日分别签订的《合作兴建XXX合同书》、《合作兴建XXXX合同书》,合同涉及的款项应当于XXX年底付清,而一直以来,XXXXXX总公司对于该款项并没有主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已经失去了该债权的胜诉权。同时,即使在XXXX镇政府原告不适格的情况下,由于XXXXX镇政府与X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上写明,还款期限为XXX月,同理,也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失去了胜诉权,由于过了诉讼时效,该款项的利息也不得支持。

三、即使在原告适格,未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XXXX镇政府要求XXXXX有限公司支付的XXX万元也不得完全给予支持。

XXXX日,XXX镇政府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表明,XXXXX有限公司应付给XXXXXXX总公司的地皮款,已经支付了XXX万元,剩下XXX万元未支付。同时在XXXXX日,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表明,XXXXX有限公司退回三期土地款部分款XXX万元给XXXXXX总公司,而且涉案的两份合同约定出让给XXXXX业有限公司兴建XXX土地占地总面积为XXX平方米,但是实际上XXX有限公司仅有XXX平方米,而其余的XX7平方米在债权人XXXX的名下。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经办律师: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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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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