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20XXX)穂XX法刑XX初字第XXX号江XXX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7
人浏览
 

(20XXX)穂XX法刑XX初字第XXX号江XXX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江XX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后,指派本律师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的辩护人。经过查阅相关卷宗和依法会见被告人江XXX,依据事情和法律,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具体理由如下所述:

被告人与XXX等人事前并无通谋,XXX为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被告人属于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

     本案原是一桩追讨赌款的事件,被告人与XXXXXX及其的两个朋友,原本的目的只是追讨赌款,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此结果并非被告人所希望的,再根据本案的相关卷宗以及从被告人、XXXX的口供、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日常生活之间的矛盾可推知:

1)      在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日常生活关系上,被告人与被害人认识多年,并无太多积怨,多年来仅仅因为一万二千元的赌款发生矛盾而已,被告人多次向被害人追讨赌款也没有发生过火的事情,最多双方只是因为发生口角的问题需要派出所进行调解而已。

2)      在案发时的行为目的上,根据被告人与XXX口供一致供述:被告人、XXXXXXX及其两个朋友事前并没有讨论如何追讨欠款,更没有商量用枪支去伤害被害人以达到追债的目的,那也就是其五人至少是被告人是为了求财而不是求命!枪支射击是很有可能索命的,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对于索债此行为的目的上而言,只会更难实现被告人的索债目的。

3)      在案发的过程上,案发时候,被告人并不在枪击现场,这有XXXXXXXX宽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相以印证,这些证据同时印证了一点,那就是后来与XXXX一同再次进入被害人家里,枪击被害人死亡的四、五或六个人是后来XXXX打电话叫来的,而且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这后来的这伙人还带来了涉案的枪支,可见这伙人是真正为伤害被害人而来的。若事先为伤害或者以伤害方式讨债,被告人不需要分成两批人,而且后一批人被告人完全不认识,全部是XXXX呼来的兄弟。可见,前一批人为追债,后一批人为伤害。

4)      根据本案涉案人员的供述,可得出相关的证据之间不能构成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全案至今,除XXXX口供指向被告人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早知道或者早计划XXXX会用枪支伤害被害人,而XXX的口供与被告人的口供相矛盾,并不能相互印证,也就是说,XXXX的口供在本案中可谓是“孤证”,“孤证”由于得不到印证,其自身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不能充分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孤证”不能定罪,不仅指“孤证”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指在犯罪构成的任何一个方面,案件事实与犯罪构成的任何一个方面若只有单一证据,该方面的事实都不应得到确认。本案中,XXXX供述江XXX要“教训一下江XXX”以及枪支又农夫车头取出的事实不应该得到确认。所谓“嫌罪从无,事实的疑点利益也应归属于被告人”。至此,可见即使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共同故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被告人属于本案中应该是从犯,而从轻处罚。

5)      在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意识上,被告人在本案中是存在主观的过错,也确实有存在间接的故意,但是其主观意识不希望该结果的发生。前面已供述其只是求财而非求伤害,对方XXX,一来是被告人的亲戚,被告人对他的比较信任而且其职业为救伤扶危的医生,二来事前大家并没有约定要如此这般去追讨债务,所以,XXX突如其来过激行动也让被告人一时间也没有意识想到,更是措不及防,被告人也曾劝说过XXX,根绝XXXX的口供得知,被告人也曾去告知被告人哥哥,请求他帮助处理此事,以达到制止犯罪的发生,但被告人始终还是在短时间内没有理清思维,没有作出最佳的选择,确实在行为表面上存在放任的态度,但希望合议庭可以看清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过错以及主观过错确实较少,应该予以轻判处罚。

6)      退一步讲,枪击致人死亡是一宗很严重的指控,对于被告人放纵的意图,本无指向要导致被害人于死地,被害人的死亡绝对不是被告人希望发生的结果,即使在故意伤人上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共同故意,XXXX过激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加重责任,不应要被告人承担。

7)      最后,纵观整个案件过程,被告人本是一名朴实的农民,平时也是循规守法的好公民。只是执着于坚持欠债还钱天公地义的道理。被告人在这一次讨债过程中遇到XXX基于义愤而引起的激情犯罪行为,在XXX提起犯意时,被告人本有脱罪的机会,但是在短暂的时间和紧张的气氛中,同时也是基于对之前支持自己追债同伴的义气,被告人没有理清思绪,没有作出最佳的选择。

8)      此外,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伤害行为,也自愿地承担自己的过错,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希望贵院能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初犯,充分考虑本案的情节,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属于从犯以及主观恶性较低的情节,恳请按照一般故意伤害从轻处罚被告人。

以上意见,恳予采纳为盼。

此致

广州市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马俊哲律师

                         

以上内容由马俊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俊哲律师咨询。
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47796人好评:33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地铁:珠江新城站高德置地出口)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俊哲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2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地铁:珠江新城站高德置地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