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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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来源:黄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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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我代理原告温超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采纳:

一、根据陆川县人民法院的《房屋产权转移证明书》,涉案房产为原告六人共同所有该房产。

二、两被告出售该房产的转让协议,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另外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此该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当初因为被拍卖的范森森名下陆国用(92)字第05050605-0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面积是63.96平方米,与陆川县人民法院1995125日出具的《房屋产权转移证明书》中的北楼三间房屋面积127.93平方米不相符,四至范围也不相符,故陆川县房产管理所拒绝给原告等六人办理房产证。依据法律,不能办理产权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因此该转让行为也是无效的。

三、被告等12人对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等六人的物权,该房产所有人原告等六人有权依法要求被告排除妨碍,返还上述房产。

四、被告何永华对该房产的侵占和擅自改造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原告作为共有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两被告私下转让该房产,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该转让也是无效的。

 

 

代理人:

被代理人:

201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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