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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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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为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辩护

来源:孙东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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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律师为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一案辩护

2012727上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号审判大厅对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漯河知名律师孙东晓作为孙某的辩护人,出庭进行了依法辩护。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漯检刑诉【201219号起诉书查明:1、被告人孙某因女友姚某一夜未归,怀疑姚某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20115159时左右,在郾城区辽河路洗浴中心附近找到姚某,对姚某进行殴打,当得知姚某与被害人刘某同居后,打电话约上自己弟弟胁迫姚某带路,开车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东段三明超市附近,三人步行到三明超东临街楼西楼西单元6楼西户刘某住处,孙某二人进屋后对刘某拳打脚踢,将刘某打躺倒在地后,又用脚踢其头上、身上,随后被告人孙某胁迫刘某跪上客厅地板上并用啤酒瓶对刘某右手掌进行猛力击打,同时孙某手被酒瓶割流血,用卫生纸擦手期间,被害人刘某突然起身冲到北卧室撞烂窗户玻璃后从六楼坠下,孙某、孙世某带领姚某随后逃离现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生前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善致头皮挫裂伤,颅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挫碎引起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姚某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220071910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周文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后,携带匕首,红裤带等作案工具到山西省某市金牛东大街指挥部6号楼3单元王某家,抢劫王某家中现金人民币15万余元和戒指四枚、项坠二件,手链一条、耳钉一件、项链二条、银元宝二个,手镯二件、三星E738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物品共价值122769元。案发后,追回赃款83500元主用赃款购买的白色面包车一辆、手机、手镯、手链等部分赃物。

3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孙某在漯河高中对面一卖鱼枪处一把,子弹八发,后自己持有。2007120,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在侦破孙某伙同周文某抢劫案时将该枪收缴,经鉴定:该枪为枪支,系自制加工而成的小口径转轮手枪。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世某、孙世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孙世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周文某(已判决)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共抢劫现金人民币15万余元、物品价值122769元,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律师孙东晓庭审时,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护,辩护要点主要为:

一、关于第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1、案件事发有因,被害人与被告人女友发生同居关系,这才引起了本案的发生;2、死亡的后果是多种因素混合的结果,属多因一果,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不应承担全部的责任;3、本案的结果出乎被告人的意料,被告人找到被害人的目的,是为了教育一下被害人,并非为了伤害;4、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明显,并且表态愿意尽最大程度地给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5、建议给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关于抢劫犯罪的辩护要点:1、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违法,本案中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一部分是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联合取证所得,此类证据的取得程序严重违法,应予以排除;2、涉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案件涉及的15万元现金的指控,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

2)被告人孙某讲二人作案,另一被告人讲三人作案、受害人讲三人作案,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

3)所持凶器几把,没有固定,被告人孙某讲两把,被害人讲只持一把,另一被告人讲只有一把。

4)被告人分赃情况没有查清,两被告人陈述矛盾。

5)应认定被告人孙某为从犯。具体理由是:孙某不是提意者,不是具体踩点者,作案工具,车票都是另一被告人周文某提供,路线规划以及逃跑路线也是另一被告人周文某设计,所抢赃物中孙某分赃较少。6)孙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归案后如实认罪,赃物已大部分退回,没有给受害人带来较大损失

三)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不能成立

1、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程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由不同的鉴定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对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庭审时,公诉机关提供的《枪支鉴定书》只有鉴定人签字,无复核人员复核。辩护人认为证据材料应当依法作出,不正当的鉴定程序,无法确定犯罪事实的客观真实性,该证据材料不能被采信。

2、枪支鉴定结论,没有告知本案被告人,剥夺了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3、侦查机关在搜查涉案枪支时,该枪支早已被自动毁弃,被告人已不持有。

所以公诉机关的指控明显不能成立。

本案庭审持续了三个小时,法庭没有进行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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