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履行其签订的买卖合同问题
来源:张其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4
人浏览
总公司以总公司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其分公司履行,那么,能不能认定分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就是总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呢?《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首先,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与总公司有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其次,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不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最后,分公司在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后,其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若不足以承担的,由其总公司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由张其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其良律师咨询。
张其良律师
帮助过 79人好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