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立案须知
民间借贷合同立案须知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系统的规定,本人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立案问题做出了如下总结。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条件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
1、起诉条件:只要有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即可。
2、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处理:法院要受理,且推定持有人为债权人,除非被告提出证据反驳。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贷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解读:
民间借贷系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如通过一般的合同法规则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贷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与最新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致。简单地说,就是债权人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这突破了原有的规定。
三、保证人的独立被诉问题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解读:
1、保证人如提供连带保证,可独立被诉,如只提供一般保证,则不能独立被诉。
2、无论是连带还是一般保证,债务人均可独立被诉。